广东省拍卖行业诚信公约
第一条 为提升广东省拍卖行业公信自律形象,促进拍卖企业守法经营,规范拍卖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监督管理职能,订立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广东省内拍卖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拍卖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第三条 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照章纳税。
第四条 开展拍卖业务、从事拍卖活动时,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拍卖基本原则。
第五条 自觉维护同业间有序竞争秩序,反对恶性竞争,并遵循以下规范:
(一) 不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或明显低于同业收费水平,甚至不收取佣金的不正当手段争揽拍卖业务;
(二) 不以提供或承诺提供贿赂、回扣等非法手段承揽拍卖业务;
(三) 不以贬低同行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拍卖业务;
(四) 不以聘用公务员为顾问或专职、兼职业务人员方式招揽拍卖业务;
(五) 不非法获取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 不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 在经营活动和执业行为中,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行为谨慎、洁身自好,拒绝提供、接受或介绍商业贿赂。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遵循以下规范:
(一) 不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 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 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四) 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拍卖企业和行业的声誉。
第七条 遵守以下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一) 不进行未予公开拍卖信息的或未经公开展示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二) 不对未经公开拍卖程序交易的标的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
(三) 无正当理由的,不无故拒绝符合竞买资格竞买人的竞买申请;
(四) 无正当理由的,不无故拒绝符合竞买资格竞买人的入场及其公开竞价。
第八条 公开的拍卖信息应当客观、合理和清晰,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善意和诚实,不欺骗、误导竞买人,不对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故意作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第九条 不将保留价、竞买人数量及名单等内幕商业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拍卖企业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交易方面的建议,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商业利益。
第十条 不在拍卖活动中参与、指使或雇佣他人操纵竞价,不参与制造虚假竞买气氛。拍卖程序依照法律规程进行,拍卖会现场进行全程、全景录像,并妥善保管现场录像和拍卖资料,不涂改、不损毁、不假造现场录像和拍卖资料。
第十一条 不侵吞或非法扣压应支付委托人的拍卖价款。
第十二条 不把本企业的拍卖经营权以承包、租赁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 不聘用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并不提供本企业拍卖师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督促本企业拍卖师依照国家现行拍卖法律法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有关拍卖师执业管理规范以及《广东省拍卖师职业操守》执业。
第十四条 未经拍卖师注册企业同意,其他拍卖企业不聘用该企业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第十五条 遵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企业拍卖师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保金,不限制本企业拍卖师的正常合理流动。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监督执行。对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企业,广东省拍卖业协会视情节,除依照《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受理信访、处理投诉工作规则(试行)》进行处理外,给予一年内不开具诚信证明和业内通报的处理。
第十七条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接受社会投诉,投诉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在协会会刊、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拍卖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自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并执行。